符合民主集中制的精神。
[26]徐显明:《生存权论》,《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5期,第39页。新加坡政府为了倡导家庭凝聚力,给予那些在公开市场首次购买靠近已婚子女或父母的组屋的公民4万新币的津贴。
如在重庆,2011年公租房规划开工项目多达17处,分部在主城各区的新兴发展区域,交通较为便利,多处公租房附近规划有轨道交通线路,而且公租房所处具体区域与本区域内其他类型住房有机融合。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着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促进人民群众安居乐业。[6]如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2条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生存权被揭示为在人的所有的欲望中,生存的欲望具有优先的地位。包括自由选择工作权利、国家充分就业之政策,适当的工作环境与工作条件以及罢工权等。
[32] 公租房的后期服务管理也是国家给付的应有内容,而且这种服务管理不仅仅是物质性给付,也包括精神性给付,公租房的社区和谐发展是公租房国家给付义务非要重要的履行标准。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 ├─┼────┼───────────────────────────────────────────┤ │协│协商组织│(1)会议机制:在财政协同联席会议机制总框架下,建立(省)市长联席会议、发改委 │ │商│ │主任联席会议、财政厅(局)长联席会议。
[34]推动财税体制改革、促进地方均衡发展,一个基本的路径是实施区域财政协同治理,其前提是依法治理。[7]因此,政府竞争必须在合理的制度框架内开展,防止地方政府以行政尤其是财政手段直接干预市场秩序。区域财政协同治理既是地方政府自我改革、优化职权的举措,也是合理界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制度载体。【参考文献】 {1}周业安、冯兴元、赵坚毅:《地方政府竞争与市场秩序的重构》,《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区域财政协同治理属于重大改革,理应于法有据,并且以法治方式进行。对于行政协议的批准,涉及中央政府权限的行政协议,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必须经批准的行政协议,须经国务院批准。
北宋文学家苏辙尝言:财者,为国之命而万事之本。其二,需要统一省以下的财政体制。这一框架的建立不但有助于京津冀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也能在全国范围内为央地治理、区域治理、财政治理提供范例。附表:京津冀财政协同治理的法制框架一览表 ┌──────┬───────────────────────────────────────────┐ │规范与制度 │主要内容 │ ├─┬────┼───────────────────────────────────────────┤ │立│法律 │(1)京津冀财政协同体系的总体方面,如协同主体、协同事项、协同方式、纠纷解决机制。
此种治理需要法律制度支撑,包括三个层面: 其一,明确主体的法律地位,包括京津冀三地的法律地位,以及协同区域的法律地位。由于京津冀协同发展已经成为国家战略,本文将以京津冀财政协同治理为例展开讨论。其次,中央政府应当做好统一领导和协调工作,为地方政府无权处置或不能达成共同意见的冲突事项提供解决途径。其中,北京作为首都,其在日常安保、公共服务等公共支出方面与天津、河北难以完全对等。
地方政府负担的支出责任不但广泛,而且具体。{2}郭庆旺、贾俊雪:《地方政府间策略互动行为、财政支出竞争与地区经济增长》,《管理世界》2009年第10期。
[23]界定事权需要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配合进行,应当遵循激励相容原理、功能最适原则等基本要求。对此,必须通过修宪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税权划分,或者将分税制体制法律化,即通过人大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和《财政转移支付法》,限定中央政府对税收归属恣意调整的权力,使地方政府在税收归属上与中央处于平等的地位。
为此,在三地推行环境生态补偿、产能转移补偿等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有助于弥补河北与京津财政能力上的鸿沟。界定事权是财政关系法治化的前提。通过法治方式,将政府竞争及其财政手段纳入制度性安排,是实现区域财政协同治理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决定》提出的建立和完善跨区域城市发展协调机制改革目标的必由之路。对于基于首都、直辖市等特定身份而享受的优惠政策,也应在合法律性的框架下再分配。如果仅由政府主导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人大仅作为事后诸葛亮发挥橡皮图章功能,会使预算决策缺乏足够的民意基础,从而导致合法性的缺失,长远来看会使公共财政的分配被任意扭曲,有害于区域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对于行政协议纠纷的解决,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通过行政法院或者宪法法院的方式来解决,美国除由普通法院受理外,还可通过仲裁与调解方式来解决。
在诸种财政行为中,征税最具有典型性,应当得到法律的规范。行政协议不同于单方面的决定,不是以命令与服从为理念,而是一种以平等、自愿和协商为理念而形成的法律机制。
(2)京津冀区域税收分享规范。在财政协同治理的目标下,二者如何合理配置? 其一,事权法定,界定并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
其二,在前述法律框架下,制定规范财政协同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事项包括:(1)京津冀区域财政横向转移支付规范。(三)建立财政协同治理体系的行政协商机制 除了上述两种立法机制,行政协商机制也需要推行。
基于上述因素,京津冀开展财政协同治理必须处理好财力的均衡与平等问题,客观看待协同治理中的主导者。[17]参见[美]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8-83页。虽然我国现行《宪法》对于财政、政府间关系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清晰,有关财政、税收、预算等的法律机制也不甚完美,但《决定》在总体上具有了一个较为明确的制度框架,这为今后的法治发展提供了基础和方向。目前,这种不均衡的状况虽已得到一定重视,但尚未根本改观。
民主的立法是法治的基础环节,它能够保证合理的政治意志以恰当的方式进入法律规范,而这样的法律规范是以交往理性为基础进行民主商谈的结果。目前,地方政府拥有非常巨大的预算外和非预算资金。
[26]周刚志:《宪法学视野中的中国财税体制改革》,《法商研究》2014年第3期,第11页。这方面可以借鉴德国和美国的经验。
当然,地方政府间的财政能力是不可能完全等同的,财力的平衡旨在实现行政目标(事权)与财政支撑的高匹配度,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地方合作的效率成本。财政本就是为了国家治理而产生和运行的。
总之,以激励相容为目标来设计区域财政协同治理的法制框架,促使各地方尽职尽责,并使全局利益最大化。长期以来,由于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明确,上级政府通过控制性权力将事权层层下移,导致地方政府支出不断增加,支出远远超过了其自身获得的收入。(二)经由法治实现区域财政协同治理 实现区域财政协同治理需要通过法治的方式。(四)京津冀财政协同治理法制框架的可复制性 以京津冀为例的协同模式是否能够为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区域财政协同治理树立标杆?应当承认,京津冀区域在我国有其独特性。
二是如何激励该区域通过建立法制框架的方式推动协同治理。预算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法。
有学者建议,地方只需备案就可自行设立税种:地方在不违背国家税法统一,不影响中央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不妨碍全国市场统一的前提下,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税源分布和财政需要,由省级立法机关自行设立地方性税种,以地方税收法规的形式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30]现代法治经济要求财政资金的支配和使用都要服从和服务于全体纳税人。
区域财政协同治理命题包含区域治理与财政治理两个相互交叉的方面。就京津冀财政协同治理而言,其中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法律、行政立法和地方立法等方式加以保障,同时适当发展软法机制。